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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ldq
2008年1月,宏图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某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7年度利润表反映的会计利润1200000元,已按33%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96000元。注册税务师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存在以下情况:
1.为购置新的生产流水线,2007年初向银行借入资金800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5.4%;向某企业拆借资金2000000元,年利率8.5%.该工程于同年10月3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当年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该项利息费用602000元。4月1日从关联方借入资金30
1、对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特别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存在,日后得到证实的事项,另外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mdas
存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入库的存货成本在后入库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例】2007年12月A公司有D材料期初库存l 000吨,单位成本l 000元;l2月2日购入2 000吨,单位成本为1 050元;12月4日发出1 200吨。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 1 000×1 000+20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
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的不同,可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
我单位销售货物时,与购买方约定根据其支付货款金额按月给予一定的折扣,该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销售汽车为主。最近,我公司重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一家汽车贸易公司的财务经理李女士,致电湖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告诉李女士,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近日,在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交流时,他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那么安装路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安装路灯的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对路灯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进行判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判断路灯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根据
根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